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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理处主任王某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大过处分,因此未能获得后备领导干部资格,还受到扣减工资、绩效等处理,因多次向领导反映情况无果,认为是领导故意整他,便凭空编造抹黑领导的帖文发到网上进行报复。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王某构成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报复 受处分发帖实施报复
法院介绍,王某是某银行巫山支行官渡分理处主任。2014年8月20日,该支行作出《关于给予王某记大过处分的决定》,认定王某违反《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形成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丧失担保、诉讼时效或其他导致债权丧失的”之规定,经支行研究,决定给予王某记大过处分。
王某认为,支行在处理该事时没有通知本人,也没有签订事实确认书。他多次找领导反映情况,无果。
因为记大过,王某未能进入巫山支行后备干部,同时被扣减工资、绩效等。
今年5月25日晚上7点钟左右,王某为了报复支行相关领导,在巫山县县城一麻将馆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上网,并在某论坛重庆栏目上注册了用户名为“aidishenghuo”的账号,用另外一部手机凭空编造了一篇标题为《重庆某银行巫山支行出大事情了》的帖文,发在论坛上。
帖文内容主要涉及支行领导等人私设小金库、用公款高消费、接受异性按摩、搞拉帮结派小团体、买官卖官等八条内容。
报警 受害人报案警方调查
帖文发出几分钟后,经过网站审核,即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5月26日上午9时许,支行行长曹某向巫山县公安局报案,受害人李某和徐某也相继报案并请求查处。
警方随即对《巫山支行出大事情了》帖文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发帖人ID和发帖时间,点击8194次,回复58次。
5月30日13时许,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对王某进行第一次询问,王某说自己看到过该帖,认为内容不属实,很无聊,是虚构的。他没有承认是自己所为。同日17时许,巫山县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询问王某,王某承认该文系自己所发,并如实交代了发文的目的、动机、经过等具体情节,承认其内容完全是自己虚构的,是自己突发奇想、凭空杜撰的。
5月31日,王某写出书面保证书,承认该帖不实,真诚悔悟,保证今后不在互联网上发表虚假言论,请求公安机关宽恕。
自诉 公诉终止自诉启动
6月25日,巫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王某诽谤一案已涉嫌犯罪(自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公安局向受害人曹某、徐某、李某发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王某已涉嫌诽谤罪,尚不足以启动公诉程序,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处理,请受害人自行向巫山县法院提起诉讼。
7月7日,巫山县法院依法受理了受害人李某、徐某控告王某犯诽谤罪一案的自诉案件。
获刑 发帖人犯诽谤罪获刑
巫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捏造虚假事实诽谤李某、徐某,并在网络上公开散布,且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八千次以上,损害两人名誉,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鉴于王某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适用缓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何不定网络诽谤罪?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网络诽谤罪指的是在网络上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王某的犯罪后果还没有达到网络诽谤罪的条件。
哪些诽谤行为构成公诉?
刑法第245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也应提起公诉。
律师说法
不实帖文仍在 网站小心侵权
昨日中午,记者发现多家网站上王某所发帖子仍存在,仍有网友在点击和跟帖。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律师表示,对于网帖的真实性,网友只能靠自己来判断网络事件的真伪,从而不至于淹没在海量的信息里,甚至被人利用。
而网络事件当事人,如认为帖子有侵权行为,可以及时反馈网站,以便作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处理,尽量减少影响。如果网站没有及时删除网帖,将要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重庆晚报)
是以公诉案件还是民事侵权案件出现问题不明?
从问题看,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达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了,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
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事赔偿就很难认定数额了(还得看造成的实质损害和间接损害情况定性,相关“司地解释”规定也不十分明确,难予操作;当事人可在开庭审理前书面提交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请求赔偿数额可自行估计着安,最终由受案法院裁定和判决认定)。
参考最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追问:
民事案件
追问:
那怂恿他人泄露别人隐私呢?能否两罪并罚?
回答:
构成数罪并发情节,怂恿他人犯罪的是主犯。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1.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具体内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
的,由**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
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行政处罚行为的,依照行政处罚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的;”
3.行政处理:警告、停机整顿、停止联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参考最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什么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 尊宝娱乐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在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和侮辱罪的界限。侮辱他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一般性的侮辱,如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侮辱罪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顶帖,睡觉
一、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无中生有。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5、情节严重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的行为。行为人一般出于流氓动机实施犯罪,它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妇女,是在实施犯罪中随机选择的。那么,如何界定侮辱妇女罪,侮辱妇女罪怎么处罚呢?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问题一、如何界定侮辱妇女罪?
1、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问题二、侮辱妇女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犯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
以上就是对如何界定侮辱妇女罪,侮辱妇女罪怎么处罚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上的创伤。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赔偿并获取被害人的原谅,法院一般会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并从轻处罚。0 法律是给有钱人定的 好长, 合乐888总代谢谢分享,辛苦了。
一、什么是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步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尊严、诋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侮辱罪和诽谤罪有什么区别?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其次,侮辱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再次。侮辱必须是针对特定的目标和对象进行的。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次则要求散步捏造的事实 香港赌场,即将所捏造的虚假的足以伤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使公众广为周知。再次,诽谤的对象也必须是特定的。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侮辱罪,什么是诽谤罪,侮辱罪和诽谤罪有什么区别的具体解答。大多数学者认为,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捏造并散布某些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必须在陈述事实方面有虚假内容。凭这一点可以将诽谤和侮辱作一比较明确的区分。 法律还规定可以数罪并罚!!! 给你顶一下!
侵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20世纪的现代侵权行为法中,人格权从人身权制度中独立出来,已成独立的一项制度目前基本上形成共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建设,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促使各类法律和法规保护截止来越多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配之十几年司法实践的一定造法活动和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精神赔偿解释》列举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带有人格特征的监护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近年来,这类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倾向和主要特征是:
⑴由于受害人主要遭受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表现出严重后果,因而要求赔偿数额较高或很高,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个别知名人士和知名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连同经济损失在内,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近乎天文数字。
⑵受害人在诉请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同时,侧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赔偿项目和名称不一。
⑶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案件以裁判结案,也有一部分案件以调解处理。
⑷精神损害数额的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全靠受诉法院的法官依自由裁量方法,综合相关因素决定,赔偿数额往往差距较大。
2、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界,多数人主张将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立类型,对该类型有不同意见和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
⑴因不同动因发生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数额评不定期,有的有伤残标准规定,有的无伤残标准规定;有标准规定的,种类有限,而且不同动因所规定标准的评算数额差别很大。
⑵中国法律、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评算方法也不同,它们不大统一,评定出的赔偿金数额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用这些不同标准规定处理相同或类同的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得出差异很大的伤亡赔偿金。
⑶由于不同人身伤亡损害纠纷缺乏统一的评定和计算标准,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处理相同或类同的案件,会裁判出相差很大的赔偿金。
⑷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出现倒挂现象,那些严重伤残者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往往比同案中相同性质死者的死亡赔偿金高得多,显失公平。
⑸对赔偿范围和项目不统一。对此,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同的赔偿范围和项目。
⑹理论界、司法界、法医界提出许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大多针对残疾者补助费和伤亡赔偿金,未能统一解决抚慰金问题。
3、、常见特殊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几种: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损害都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特殊侵权致人人身伤亡后果,必然给受害人,不管是直接受害人还是间接受害人带来严重精神损害,这种损害,既有肉体痛苦,又有精神痛苦,特别严重的会致人精神障碍,造成死亡的,必然给死者亲属带来莫大的精神悲哀和其他精神损害,可以帮助恢复受害人立身处世的自信心,增强对自身价值的尊重,达到一定的精神慰藉与满足和维护受害人精神利益的目的。
4、侵犯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益精神损害赔偿。近几十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已从财产权和人身权中分离出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独立权利。由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其受侵犯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侵犯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提到议事日程,司法实践先行突破,不乏此方面的判例,但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中的“赔偿损失”涵义一样,应包含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5、违反公序良俗或公益公德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公序良俗是世界不少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通则。中国在《精神赔偿解释》中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和人格要素纳入直接的司法保护中,完善了对人格权益提供司法保护的法律基础。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化的道德水准,只能要求每个人具有“普通人”的道德标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公认不道德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对损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侵害遗体、遗骨等侵权行为,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也适用《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公益公德”的规定。
6、侵犯特定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的《精神赔偿解释》对特定的身份权利的保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处理,这是对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一大发展。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应与依法予以受理”。这是在监护关系,亲属关系和亲子关系中,对监护权、亲权、亲属权的保护,明确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由此确定了特定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7、侵犯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精神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不定期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该解释是对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中国司法解释对财产权保护的又一发展,应予以肯定。
由于中国基本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予以严格限制,其条件是:⑴赔偿原则上限于与人格权、身份权有密切联系的特定财产权;
⑵该特定财产权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⑶该特定财产权因侵权行为遭受永久性毁损或灭失,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 这个要顶, 顶帖,睡觉(顶) 当吧主就是好啊,随便复制点东西就能置顶 以为真心能换来真心,岂知多情总被无情伤!我真的是太天真了!罢了罢了,再见,离吧!
某某绝笔 谢谢吧主为我们伸张正义! 楼主闲得蛋疼,本想问候下楼主家人,想一下算了,无冤无仇的。
条子可真没闲心管你那什么诽谤什么的。
那些法律条文都是放在那做摆设的。。。。。。 我的朋友**支队的,我刚打电话问他了,
他说他才没闲心闲功夫管那些破事了,,,
要不俺介绍楼主去**支队混个临时工干干?
反正你闲得蛋疼,你去管。。。。。。 你这个贴是扯淡贴,根本不管用。 昨天中午下班时,接到管理员信息说有人投诉我!
然后我故意让其将本号永久封禁并在贴吧公告!
刚才下班回来时,发现此人又冒充别人开贴侮辱本帅!
其实我今天中午就怀疑是他了,只是不说出来而已!
这个人就是:@适需者畅
刚才立即封禁了@适需者畅 和其冒充的马甲@a1on_龙哥 的IP地址,
一查看,果然!
继续进入百度管理后台记录查询得知, @适需者畅 和其冒充的马甲@a1on_龙哥 以及@放牛朗的哥哥 的IP地址为: 117.136.2.* 来自 河北省石家庄市 移动 @适需者畅 昨天居然骗人说他是山东好汉,还想骗我一万块钱,靠!
根据吧友的描叙,此人姓李,职